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镇江市区行政区划内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权审批的权力类型和权力编码、援引的主要依据、承办窗口、获取的条件、申请材料、法定办理时限、承诺办理时限、办理程序、收费情况及重要提示。
本规程适用于镇江市行政区划内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权审批的办理。
2.权力类型和权力编码
许可 JS110000RF-SP-0003。
3.本办理规程所援引的主要依据(详细条款内容请详阅附录A)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06]151号)。
4.承办窗口
镇江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民防局49A、49B 窗口(长江路33号)
受理时间:上午9:00~11:50 下午1:30~5:30(下午2:30~5:30夏时制)
咨询电话:0511-88968201
投诉电话:0511-88983011
查询网站地址:政务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zjzwfwb.gov.cn/。
5.获取《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开发利用)审批》的条件
5.1申报本部门审批前需要到其他部门办理的审批
无。
5.2获得本部门审批的必要条件
5.2.1 应: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5.2.2 不应:
无。
6.申请材料
6.1使用申请书。 份数:1 (必需) (纸质文件,模板民防窗口提供)
6.2《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 份数:1 (必需) (纸质文件,模板民防窗口提供)
6.3 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转让协议》、《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份数:1 (必需) (纸质文件,部分文件民防模板窗口提供)
6.4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的合法证件(原件、复印件,原件核后退回)。 份数:1 (必需) (纸质文件)
7.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8.承诺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9.办理程序
9.1 受理
对材料进行形式和合法性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其原因。
9.2 审核
由窗口人员会同人防工程管理处对申请使用单位和个人材料等进行审核。
9.3 审批
由人防工程管理处负责报局领导审批。
9.4 发证
由窗口人员为申请人发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10.是否收费
按苏防办字[1996]44号、苏价房[1996]166号定价。
11.重要提示
无。
12.申办过程中应注意的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