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实施单位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依据 |
抽查内容 |
比 例 |
频 次 |
抽查方式 |
抽查要求 |
备注 |
1 |
市民防局 |
对单独建设的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管 |
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及其专业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江苏省实施《人防法》办法第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 |
设计单位和图审单位资质、专业设计、审查人员资格、执行“人防工程设计规范”的情况。如:单位是否具备资质,是否执行现行规范标准、是否执行批准的防护等级和规模要求等。 |
50% |
1次/年。 |
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按照法定程序对其进行检查 。 |
1、按照抽查比例频次要求进行检查,做到全程留痕;2、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格惩处,及时进行整改;3、抽查结果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
对抽查情况需上报省民防局。 |
2 |
市民防局 |
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设防审查的监管 |
项目建设单位、开发单位、设计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江苏省实施《人防法》办法第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防护标准、防护质量。 |
10% |
2次/年。 |
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按照法定程序对其进行检查 。 |
1、按照抽查比例频次要求进行检查,做到全程留痕;2、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格惩处,及时进行整改;3、抽查结果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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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民防局 |
对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的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检查 |
项目建设单位、开发单位 |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条、江苏省实施《人防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关于进一步落实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民防建设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50号)、《江苏省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苏防办【2002】52号、苏财综【2002】107号、苏价服【2002】294号)、《关于进一步依法依规开展人民防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防【2015】103号)。 |
1、检查项目建设单位和开发单位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实建人防工程面积;2、检查执行缴纳标准及款项到位情况(款额、时间、手续)。 |
10% |
2次/年。 |
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按照法定程序对其进行检查 。 |
1、编制统一的执法检查表格,实现一张表格管检查;2、对随机抽查要形成详细的监管记录,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3、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按规定追缴或补缴人防易地建设费;4、抽查结果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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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民防局 |
对新建和加固改造中的小型、零星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开工报告审批的监管 |
经营单位、开发单位、建设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江苏省实施《人防法》办法第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 |
防护标准、防护设备、质量。 |
50% |
1次/年。 |
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按照法定程序对其进行检查 。 |
1、按照抽查比例频次要求进行检查,做到全程留痕;2、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格惩处,及时进行整改;3、抽查结果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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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民防局 |
对城市地铁等地下交通干线、交通综合枢纽以及其它地下工程的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防护设计审查的监管 |
项目建设单位、开发单位、设计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江苏省实施《人防法》办法第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防护标准、防护设备、质量标准与规范 |
50% |
1次/年。 |
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按照法定程序对其进行检查 。 |
1、按照抽查比例频次要求进行检查,做到全程留痕;2、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要求整改,严重不良行为予以通报并报省民防局企业信誉信息管理机构;3、抽查结果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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