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民防局(人防办),镇江新区建设局,人防工程管理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民防局关于加强从业单位管理推动人防工程建设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苏防〔2017〕9号)、《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苏防规〔2015〕1号)和《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苏防规〔2015〕2号)等文件要求,现将《镇江市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监督管理和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民防局
2017年11月13日
镇江市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监督管理
和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所有人防工程监理企业均应参加信用评价。甲级资质由省民防局组织进行评价,乙、丙级资质由市人防工程管理处和辖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评价。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通过资质审批后、省外企业完成进苏资质核验后,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信用综合评价。
第二条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分以年度为周期,年度计算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首次参加评价的从参加之日起至该年12月31日止。
第三条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四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分别为:
A级:85分≤评分≤100分
B级:60分≤评分<85分
C级:评分<60分
连续三年信用等级评分超过85分的,第三年信用等级为AA级。
第四条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起评分为100分,采取加减累计分制,良好行为进行加分,不良行为进行扣分,评价得分X=100+J-Q,其中J为良好行为加分值,Q为不良行为扣分值。存在一票否决的不良行为,年度信用评价直接降为C级。
第五条良好行为加分由人防工程监理企业在省、市民防局网上申报与管理系统中自行申报,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省或市民防局相关职能部门实施评价。
企业获得同类型奖励按最高等级计算,不同工程项目的奖励可累计,同一工程项目多次获得奖励的按最高等级计算。良好行为累计加分超过15分的,按15分计。
良好行为未申报的,不参与评分。
第六条不良行为扣分由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占比95%)和建设单位(占比5%)实施。同一时间同一不良行为不因评价单位不同而重复扣分,只扣一次分。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对不良行为的扣分一般分为企业通常行为扣分、企业项目实施行为扣分。
第七条扣分值构成如下:Q=Q1×45%+Q2×50%+Q3×5%,其中Q1为企业通常行为累计扣分值,Q2为企业项目实施行为平均扣分值,即企业项目实施行为累计扣分值/项目数,Q3为建设单位对人防工程监理企业项目平均扣分值,即建设单位对人防工程监理企业项目累计扣分值/项目数。
第八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按照“谁评分、谁采集”的原则,于评分决定作出5个工作日内录入省、市民防局网上申报与管理系统。
第九条市人防工程管理处、辖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每年11月底前对乙、丙级资质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进行评价,并在12月15日前将评价情况报省、市民防局。
第十条司法机关裁判、其他监督部门作出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等由企业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录入省、市民防局网上申报与管理系统。不良信息按时主动申报的,按计分规则减半扣分;对不按时但能主动申报的,按计分规则扣分;对不按时且不主动申报的,按计分规则的2倍扣分。上述扣分均由企业所在市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辖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实施。
第十一条市民防局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的评分情况进行监管,并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市民防局将于每年1月31日前在镇江民防官网上公示全市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年度信用评价直接降为 C级的,实时修正并公布。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计分标准
2.监理企业项目违规事实确认单
附件1:
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计分标准
(试 行)
一、一票否决的不良行为记录
二、良好行为记录及加分标准
三、 不良行为记录及减分标准
四、 建设单位对监理企业评价表 |
一、一票否决的不良行为记录
行为类别 |
一票否决项目 |
诚信级别 |
评价依据 |
较大及以上
质量(安全)事故 |
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且监理负有直接责任的 |
C |
事故调查报告 |
刑事案件 |
企业在省内工程建设活动中,被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行贿受贿犯罪案件中认定有相关行贿或受贿事实的 |
C |
各级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 |
严重不良行为 |
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行政处罚的 |
C |
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或司法机关裁判文书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或资质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承揽业务的 |
C |
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通报批评文书、司法机关裁判文书或监管记录 |
省外监理企业在本市承接人防工程监理业务未在省备案的,或已过备案有效期的 |
C |
以欺骗手段取得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 |
C |
企业投标过程中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C |
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或司法机关裁判文书 |
与建设单位或监理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
C |
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招投标投诉 |
C |
企业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
C |
法院公布信息 |
备 注 |
所有一票否决项目的有效期均为一年,自公布之日起至下一年度同月同日前一日止。 |
二、良好行为记录及加分标准
行为类别 |
评价内容 |
评价
标准 |
评价依据 |
企业各项工作成绩突出
获各级政府机关表彰 |
获“国家人民防空先进单位”称号 |
10 |
表彰文件或证书 |
获省人民防空先进单位 |
8 |
获设区市人民防空先进单位 |
4 |
获县(市、区)人民防空先进单位 |
2 |
企业获“科技进步”奖 |
获国家科技进步奖项的,参与单位减半得分 |
10 |
获奖证书或文件 |
获军队、省、部级科技进步奖项的,参与单位减半得分 |
5 |
企业参与标准、规范编写 |
企业主编人防类的国家或行业标准,通过评审并出版的,参编单位减半得分 |
8 |
标准规范 |
企业主编人防类的江苏省地方标准,通过评审并出版的,参编单位减半得分 |
6 |
在省内开展人防工程建设活动中,企业获得相关奖项
或受到通报表扬的 |
获得国家人防办相关奖项的 |
8 |
获奖证书或文件 |
获得省民防局相关奖项的 |
6 |
受国家人防办通报表扬的 |
5 |
通报表扬文件 |
受省民防局通报表扬的 |
4 |
受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 |
2 |
受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 |
1 |
企业发表人防工程
监理研究成果的 |
在省级以上各类刊物上发表涉及人防工程监理内容文章的 |
4 |
发表刊物 |
在“中国人民防空网”“江苏民防”网站上发表涉及人防工程监理内容文章的 |
2 |
网站截屏 |
备 注 |
所有表彰、获奖有效期均为一年,企业如实申报,省、市民防局实施评价。企业获得同类型奖励按最高等级计算,不同工程项目的奖励可累计,同一工程项目多次获得奖励的按最高等级计算。发表文章累计加分值超过5分的,按5分计。 |
三、不良行为记录及减分标准
类别 |
序号 |
评价内容及标准 |
评价依据 |
通常行为类(占比45%) |
1 |
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担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的,扣20分 |
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通报批评文书、司法机关裁判文书或监管记录 |
2 |
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转让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人防工程监理业务,扣20分 |
3 |
已取得人防工程监理资质企业的资质条件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扣20分 |
4 |
在资质申报等企业行为中有提供虚假资质证书、业绩证明、授权证明材料、使用伪造印章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次扣20分 |
5 |
企业以买卖、租借或其他形式非法取得个人执业注册证书的,一次扣10分 |
6 |
企业在资质有效期内不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变更等,一项扣5分 |
7 |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一次扣10分 |
8 |
中标人与招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或者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一次扣5分 |
9 |
企业未按规定签订监理合同进行项目监理工作的,或由分公司、分支机构签订监理合同的,一次扣5分 |
10 |
发生一般质量或安全事故,监理负有直接责任的,一次扣20分;监理负有一定责任的,扣10分 |
事故调查报告 |
11 |
在本省、本市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中,受到相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一次扣5分 |
通报批评文书 |
12 |
企业使用非本单位监理人员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的,1人次扣5分 |
主管部门有关认定文件或材料 |
13 |
企业未按规定提交信用信息扣10分,提供虚假信用信息的,扣20分 |
14 |
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上报统计数据的,每次扣5分 |
15 |
企业无故不接受约谈的,每次扣8分 |
类别 |
序号 |
评价内容及标准 |
评价依据 |
项目实施行为
类(占比50%,扣分值=累计扣分值/项目数) |
1 |
未按照有关要求组建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的,扣5分;工程现场监理机构未按照相关规定配备监理人员,人员数量、资格等未达到要求的,一人次扣1分 |
主管部门监管记录、有关认定文件或材料等 |
2 |
擅自更换项目部人防工程监理人员,且未告知或未及时告知项目所在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一人次扣1分 |
3 |
在人防工程施工阶段,总监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职的,扣3分;专业监理工程师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职的,每人扣3分 |
4 |
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时,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到岗的,扣3分 |
5 |
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即开工,项目现场监理机构未及时以书面形式(抄送人防主管部门)予以制止和纠正的,扣10分 |
6 |
未督促建设单位组织人防工程专项技术设计交底的,扣4分;未编写人防工程专项技术设计交底纪要的,扣3分;有纪要缺少参加单位有效签认手续的,扣2分;对纪要中提出的问题处理不闭合,且监理未识别的,扣2分 |
7 |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防护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扣5分 |
8 |
未编制《人防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即开展现场监理工作的,扣3分 |
9 |
末写相关防护门框现场安装符合垂直度等要求承诺书的,扣2分;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防护(化)设备设施进行查验的,扣2分;未核查现场防护设备安装人员上岗证的,发现无证上岗未制止的,一人次扣2分 |
10 |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使用列入禁止目录的防护(化)设备设施而未制止且未及时上报人防主管部门的,扣5分 |
11 |
人防工程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规定,存在质量问题的,现场项目监理机构未识别或未及时下达书面整改通知或监督整改不力的,扣5分 |
12 |
对人防质量监督机构检查出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扣10分 |
13 |
未按要求对所监理的人防工程进行巡查并做好可追溯记录的,一次扣3分 |
14 |
项目监理机构未按确定的工地例会周期召开工地监理例会,例会无纪要或纪要严重不全的,扣3分 |
15 |
未及时编写监理月报(月度报告)、监理评估报告(阶段性报告)、监理工作总结(最终总结)的,缺一项扣1分 |
16 |
未及时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监理档案资料管理不规范有涂改、伪造现象,归档管理不符合要求的,扣3分;监理资料不齐全、不完整的,缺一项扣1分 |
17 |
未建立监理安全责任制,未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等进行审查的,缺一项扣2分 |
类别 |
序号 |
评价内容及标准 |
评价依据 |
项目实施行为
类(占比50%,扣分值=累计扣分值/项目数) |
18 |
监理资料存在代签情况(授权的除外)的,有一项扣1分 |
主管部门监管记录、有关认定文件或材料等。 |
19 |
工程监理单位在底板、墙板、顶板浇筑,防护(化)设备安装、防水等关键施工环节,未实施旁站监理的,有一项扣3分;旁站记录不及时,内容不具体,不完整,签名不齐全,整改情况不闭合,有一项扣1分 |
20 |
人防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未通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查验收的,扣8分 |
21 |
监理单位在隐蔽工程隐蔽前未按相关规定验收,或未形成验收文件的,扣5分 |
22 |
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不按人防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要点进行控制的,对相关工序、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未实施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分项验收出现质量缺陷的,有一项扣5分 |
23 |
未按规定组织各分部分项检验批验收的,有一项扣5分;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且监理单位未识别的,扣5分 |
24 |
分部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预验收及竣工验收时,项目总监不到场的,扣3分 |
25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时,存在未完成图纸内容、主体结构有缺陷、防护设备未安装到位或安装存在质量问题等现象,监理单位签字同意验收的,有一项扣5分 |
26 |
底板、墙板、顶板隐蔽验收浇筑混凝土前,未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核查验收,施工单位擅自浇筑,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不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制止和纠正的,扣8分 |
27 |
对人防工程底板、墙板、顶板等隐蔽验收、主体结构验收、竣工验收,监理企业验收合格,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核查仍发现有质量缺陷的,有一项问题扣3分 |
28 |
对施工企业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行为,现场项目监理机构未及时按规定向有关单位提出书面制止和纠正要求,且未向人防主管部门报告的,扣5分 |
29 |
未按照审查合格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监理的,扣5分 |
30 |
不配合监督检查,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扣8分 |
31 |
未按照规定签署工程质量验收意见,或出具虚假验收意见的,或无质量验收评估报告的,扣8分 |
32 |
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职责要求监督施工单位整改的,一次扣5分;监理单位签署的整改回复意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一次扣10分 |
33 |
对发现的人防工程质量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监理单位未及时向人防主管部门报告的,扣5分 |
34 |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人防工程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停施工的,扣5分 |
四、建设单位对监理企业评价表
工程项目名称: 监理企业名称:
序号 |
评价项目 |
分值 |
实扣分 |
1 |
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
20 |
|
2 |
向施工单位索取钱物或出于私利对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进行刁难,或向施工单位介绍施工队伍、建材、设备等 |
10 |
|
3 |
接受被监理单位的宴请、补贴、礼品、红包、有价证券等 |
10 |
|
4 |
转让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的 |
15 |
|
5 |
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不按人防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要点进行控制的,对相关工序、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未实施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分项验收出现质量缺陷的 |
10 |
|
6 |
在人防工程施工阶段,未经批准擅自更换项目监理机构人防工程监理人员的 |
5 |
|
7 |
在人防工程施工阶段,总监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职的 |
5 |
|
8 |
未按照有关要求组建工程现场监理机构,或工程现场监理机构未按照相关规定配备监理人员,人员数量、资格等未达到要求的 |
5 |
|
9 |
人防工程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时,总监不在场的 |
5 |
|
10 |
未按照规定开展巡视、平行检验和旁站监理的 |
5 |
|
11 |
在施工单位逾期未整改时,未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的 |
5 |
|
12 |
未及时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或未按规定移交的 |
5 |
|
扣分合计 |
|
备 注 |
本条中规定的“长期” 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请假未获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同意,连续5天以上(除停工外)不在施工现场的;(2)经调查取证,大部分时间不在施工现场而由他人代行岗位职责的。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评价时间: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确认盖章(单位公章) 确认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监理企业项目违规事实确认单
编号:
工程项目名称 |
|
建设单位 |
|
监理单位 |
|
施工单位 |
|
总监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国监注册号 |
人防证书号 |
|
|
|
|
专监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专 业 |
人防证书号 |
|
|
|
|
|
|
|
|
|
|
|
|
执法人员(签字) |
|
违规事实及扣分告知 |
|
违规事实确认 |
(以上内容属实)
总监(签字):
年 月 日 |
(以上内容属实)
其他在场人(签字,如无可不填):
年 月 日 |
其它事项(拒签记录或记分异议记录) |
|
说明:本单一式叁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交监理单位、一份监管部门存档。